三、美日同盟在東南亞的較量與1978年防務合作指南

日本與東南亞的戰後處理﹐從國家間關係來說(注1)﹐在冷戰的國際環境中﹐達成了 最符合日本國家利益的合理選擇﹕日本既從法律關係上利用剛獲得或恢復獨立的國 家的專制政權“清算”了戰爭責任﹐在政治(外交)上獲得了這些國家的認同﹔同時﹐ 更重要的是﹐東南亞國家在日本的基于戰爭賠償的各種“援助”之下﹐成為資源貧 乏的日本的原料供給和產品加工基地(注2)﹐保證日本產品得以源源不斷地進入美國 市場﹐為日本經濟復蘇並進一步稱雄世界奠定了基礎。

在到舊金山條約簽署的戰後六年間﹐圍繞日本的東亞局勢經歷了根本性的變化。美 國的對日政策、特別是戰爭賠償問題﹐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逆轉。舊金山條約實際 上僅追任現狀(即日本不得追討海外資產、由日本負擔佔領費用)﹐從原則上放棄了 (以集團的方式)向日本要求戰爭賠償的權利。當然﹐舊金山條約本事並沒有宣佈任 何一個單獨國家如何與日本交涉賠償的問題﹐但是﹐美國、英國以及“代表全中國” 的蔣介石政權已經宣佈放棄了要求權﹐其他的參與對日作戰貢獻不大或犧牲不多的 國家的政府﹐在冷戰正在形成之中已經不可能向日本要求正義與公平了。當然﹐日 本政府完全明白﹕起碼在形式上﹐日本在與任何受害國家建立外交關係時﹐無法迴 避戰後處理這個先決條件。但此問題變成了由日本掌握決定權的籌碼(注3)。

1954年11月5日﹐日本與因為中國代表權問題而沒有出席舊金山會議的緬甸簽署了 和平條約與賠償、經濟合作協定(1955年4月16日生效)﹐規定日本自條約生效後十年 內支付兩億美元的賠償、提供五千萬美元的經濟合作。賠償並不以現金支付﹐而是 以日本提供勞務與產品的方式進行﹔經濟合作本來要求日本出資與緬甸共同經營但 實際上也變成由日本提供產品的方式。這種方式為日本帶來了最大的政治、經濟利 益﹕日本提供一些轎車、電視機等生活奢侈品收買緬甸的新生的統治階層換取緬甸 對日本的外交承認﹐同時又加深了緬甸經濟上對日本的依附﹐被編入以日本為頭的 “雁形分工”的尾巴﹐在日本的勞務指導與實物輔助之下﹐從緬甸向日本提供原材 料。這是日本靠與美國的同盟關係得到的“恩賜”﹐獲得了它通過戰爭無法得到的 利益。

日本沿用此方式推及別國﹐成功地把東南亞置于它的經濟“共榮圈”之內。1956年 5月9日﹐日本與菲律賓簽署了賠償協定與經濟開發貸款文件(1956年7月23日生效)﹐ 規定日本在二十年內以勞務或機誡提供的方式支付總額五點五億美元的賠償以及提 供二點五億美元的貸款。1986年馬科斯被趕下臺以後﹐我們知道這些資金怎樣由馬 科斯和進入菲律賓的日本財閥企業共享的。這個過程基本上是這樣的﹕日本給菲律 賓政府提供的“援助”必須由日本的大企業集團承包﹐而大企業向負責這些項目的 馬科斯親信或家族支付15%的回扣(注4)。

1958年1月20日﹐日本與印度尼西亞簽署了和平條約、賠償協定與經濟開發貸款文 件(1958年4月15日生效)﹐規定日本在十二年內支付實物為二點二三億美元的賠償以 及提供四億美元的貸款。蘇哈托正是依靠美國的軍事支持與日本的經濟“援助”維 持了三十多年的獨裁統治(注5)。

1959年5月13日﹐日本與南越簽署了賠償協定、貸款協定與經濟開發貸款文件(1960年 1月12日生效)﹐規定日本在五年內支付總額三千九百萬美元的賠償以及提供七百五 十萬美元的貸款。與上述國家不同的是﹕南北越南正處於分裂、戰爭狀態﹐日本以 如此廉價的方式“清算”了戰爭責任﹐不僅是對北方的忽視(實際上日本的戰爭多是 在北方進行的)﹐更是通過為南方提供財政支援繼續對北方進行戰爭﹐利用對越南民 眾的第一次犯罪為越南民眾帶來又一次災難。

正是對於越南﹐已經具備一定軍備的日本首次為美日軍事同盟做出貢獻。日本本土 成為美軍作戰最可靠的後方基地(補給、療養、第七艦隊的寄港地)﹐衝繩則完全北 作為美國的基地發揮了與關島基地同樣的作用﹐B52轟炸機直接從日本的基地起飛到 越南北方去進行轟炸(注6)。與朝鮮戰爭時不同﹐這一次日本可以通過“越南特需物 資”調達的方式直接擴大對韓國、台灣以及東南亞各國的輸出。越南戰爭以美國的 徹底失敗告終﹐越南戰爭之後﹐美國已經沒有實力在亞太地區進行獨自展開的戰爭﹐ 它必須依靠日本的合作﹔而靠美國的龐大戰費鞏固了對東南亞經濟支配的日本進一 步確保了打入美國市場的資源供應。

美國開始抱怨﹕日本免費乘坐由美國支付的安保列車﹐享受暢通無阻的從中東到日 本的海上通道﹐日本必須增強軍備輔助美國在亞太地區的軍事戰略。這就是1978年 《美日防務合作指南》出籠的背景﹐它表示﹕美國將繼續保持在亞洲的軍事力量﹐ 日本將承擔限于後方支援等領域的軍事義務輔助美國在亞太地區的軍事戰略。

與此同時﹐六十年代的國際社會經歷了戰後最大的動蕩與不安。1961年8月柏林牆 築起、1962年10月發生“古巴導彈危機”、1963年3月中蘇的“意識形態”論戰發展 到邊境衝突、1964年8月美國在(北越)東京灣事件後開始轟炸北越、1966年5月中國 開始文化大革命﹐等等。

而日本則享受ぴ前所未有的和平、發展與繁榮。粗略地以工業產值的比較來看﹐日 本大約在1953年恢復到戰前(1939至1944年)的水準﹐1963年則達到戰前水準的三倍﹐ 1973年達到戰前水準的十倍。池田內閣的“國民所得倍增計劃”(1960年12月決定﹐ 計劃期間十年)提前達成﹐那些作為“中產階級”生活象征的電話、電視、冰箱、洗 衣機以及轎車等耐久消費品迅速普及。高度成長已經實現﹐而且似乎還沒有儘頭。

1960年安保條約強行簽署生效以後﹐日本民眾的政治意識急速地下降﹐把注意力集 中到由日本政府與自民黨引導的高速成長經濟政策上。一般地﹐人們把1962年9月1日 與8日在倫敦《經濟學人》週刊上連續發表的長文“看日本”(Consider Japan﹐此 文馬上被譯為日文以《驚人的日本》書名出版)作為“日本經濟奇跡”受到國際、國 內注目的標誌。1964年10月﹐奧林匹克運動會首次在日本、也是在亞洲舉辦﹐一個 新興的日本出現在戰後的國際社會上。

以國會運營為中心的日本政治體制已經確立﹐任何反體制的政治運動﹐特別是學生 運動(注7)﹐不再對國會運營等政治主流形成威脅。佐藤內閣聰明地不觸動十年到期 的安保條約、任其自動延長另一個十年。

進入七十年代以後﹐雖然伴隨高度成長出現的公害等問題開始顯示出來﹐但日本通 過克服“通貨危機”、“石油危機”﹐仍然確信可以通過實現高速 成長來克服這些 問題。1978年﹐日本的國民總產值達到美國的44%、西德的1.5倍、英國的3.0倍﹐成 為“自由世界”的第二大經濟體﹐其人均所得為美國的84%、西德的78%、英國的144%。 1980年﹐日本的國民總產值達到世界總產值的十分之一﹐汽車年產量超過一千萬台、 是世界第一汽車王國。

自從1970年安保條約自動延長十年以來﹐日本政府與自民黨都採取不觸動安保條約 本身及其相關規定任其自動延長的策略、同時根據美國的要求重新解釋或者制訂新 的規定來“突破”既存法規的限制。1978年的《美日防務合作指南》本身也並沒有 改動或修正安保條約及其相關規定﹐在第一句就明確規定﹕“本指南不能被理解為 對於基于美日安保條約及其相關規定的美日兩國的權利與義務有任何影響”。但是﹐ 由於它提示了美日同盟關係中新的內容﹐賦予了美日安保關係中日本更大的責任與 功能。

《美日防務合作指南》的主要內容是在前兩部分﹐特別是第二部關於如何擊退對日 本的進攻。雖然自從大戰結束以來並不存在對日本本土的侵略威脅﹐但是﹐在冷戰 的條件下﹐具有預警特征的國防政策設想可能受到的侵略進行備戰(注8)似乎並非沒 有必要﹐在國內幾乎沒受到什麼抵抗(注9)。

與以往的美日關係條約相比﹐《美日防務合作指南》第一次擺脫了軍事上的主、從 特征﹐明確界定以自衛隊為主防衛日本、美軍支援自衛隊的作戰﹐自衛隊與美軍按 照各自的指揮系統行動﹐徹底否定了把日本武裝力量置于美國遠東軍司令部之下的 可能(注10)。如果聯係到1972年美國把衝繩的施政權也移交給日本的事實﹐這個指 南最終從軍事上確立了日本完全獨立、主要由自國軍隊(雖然日本人還羞于直接用這 個詞)防衛本國領土的國防政策。

《美日防務合作指南》的第三部分關於在日本以外的遠東發生對日本的安全產生重 要影響的事態時日美兩國的合作﹐只有“日美兩國政府根據情況的變化隨時協議”、 “日本如何對美軍提供方便﹐將按照安保條約及其相關規定、其他的日美間相關規 定及日本的相關法令行事。日美兩國政府事先相互研究日本如何在上述法令的框架 內對美軍提供方便。這種研究包括美軍對自衛隊基地的共同使用以及其他的方便提 供”的簡單條文。這主要是剛從越南慘敗撤退的美國沒有再在亞洲從事一場戰爭的 能力﹐也因為中日建交(1972年)與和平友好條約(1978年8月)、中美關係正常化(1979年 1月1日建交)等﹐在台灣問題上發生戰爭的可能性大為減少。相反﹐面對蘇聯的“霸 權”﹐似乎形成了在亞太地區中日美結合對付蘇聯的印象。

本論沒法展開對中蘇關係的討論。在此只想指出﹕攙雜強烈國內政治鬥爭因素(特 別是毛澤東個人意願)的非理性反蘇外交(注11)﹐對中國的利益和世界的社會主義事 業對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既然把蘇聯列為頭號敵人﹐中國只好默認或“歡迎” 這個指南以及對中國形成潛在威脅的美日安保條約(注12)﹐向蘇聯施壓。蘇聯明顯 感到了這種壓力﹐轉而向美國、日本示好﹐願意向日本讓步解決“北方領土”問題、 簽訂和平友好條約。

日本在七十年代已經成為世界經濟大國。《美日防務合作指南》以後﹐日本雄心勃 勃地ぴ手進行“戰後總決算”﹐力圖在八十年代擠入世界政治大國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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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國家間的關係﹐雖然經過兩次世界大戰的教訓﹐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仍然在 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強力的對比﹐不同政體下每一個人所得的權利仍然很不平等。
注2﹕即所謂“雁形經濟分工體制”﹐最早見于赤松要《世界經濟論》﹐國元書房﹐ 1965年。參見Hiroyuki Hasegawa, Asi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Role of Goverments). Tokyo: Bunshindo, 1995 以及筆者為H-Japan (May, 1997)所寫 的書評(可從H-NET或中日美比較政策研究所的網址上閱讀﹕ http://www.h-net.msu.edu/ reviews/showrev.cgi?path=10000868374217)。
注3﹕在國家級別上﹐最明顯的是對朝鮮半島和中國(包括台灣)的交涉。在個人級別 上﹐例如“慰安婦”的賠償問題﹐日本一方面必須有所表示﹐一方面又拒絕以國家 的名義承擔責任﹐變成了“日本民間”以慈善面孔施捨給“慰安婦”。
注4﹕見Tsuda Mamoru & Yokoyama Masaki ed., Japan, Inc. in Asai: a documentation on its operation through the Philippine polity, Akashi Shoten, 1992.
注5﹕蘇哈托剛下臺﹐對他和他的家族的審判還沒有開始。不過﹐他的作為與馬科斯 類似﹐只是規模更大而已。
注6﹕在關於安保條約第六條實施的交換公文中﹐日本首相岸信介寫道﹕“......(除 了根據前記條約第五條規定的行動之外的)為了從日本出發展開戰鬥行為而把日本國 內的設施與區域作為基地的利用﹐都成為與日本事前協議的主題”。但美國從來未 與日本“事前協議”過。
注7﹕阻止佐藤出訪東南亞、美國﹐反對成田機場建設﹐以及日本大學、東京大學的 校園鬥爭被日本政府轉化為遠離普通民眾生活的少數激進分子的恐怖活動。以“促 進越南和平聯盟”為代表的反對越戰活動沒有突破知識分子的範圍之外。
注8﹕日本政府不斷夸大蘇聯的威脅﹐積極從事“國防軍”建設的擴張﹐自衛隊的主 力為此也配置在北海道。
注9﹕當然﹐激進的反對派並沒有沉默。
注10﹕當然﹐實際發生戰鬥後﹐經驗豐富、實力強大的美軍會起主導作用。在第二 部中提到調整機構的功能卻沒有規定其性質、組織﹐它是參謀機構還是指揮機構呢﹖ 這為實際發生戰鬥時留下機動選擇。
注11﹕參見William Taubman, Khrushchev vs. Mao: A Preliminary Sketch of the Role of Personality in the Sino-Soviet Split, Cold War International History Project, 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rter for Scholars. http://cwihp.si.edu/ default.htm . 按照此文﹐是毛澤東方面首先向赫魯曉夫挑戰﹐激怒了赫魯曉夫﹐ 但當時幾乎所有蘇聯官員仍然樂觀地人為中蘇關係會馬上好轉的。
注12﹕這裡有一個與現在根本不同的前提條件﹕在台灣的蔣介石當局強硬反對任何 台灣獨立的企圖﹐用不ぴ北京方面擔懮。


Chapter 8: Japanese Political structur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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