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人权就是人权,既没有什么来源,也不需要任何来源,不论它叫君王、国家、还是叫什么教会、政党,或者称为“理性”、“良知”什么的。确切一点,可以把人权定义为:在现实的社会契约状况下仍然保有的属于个人的自然权利。或者,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人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是不可分离的,因为人就是社会性(即亚里士多德所称的“政治性”)的动物。
为了清楚一些地说明人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关系,有必要借用物理学中的“理想试验”的方法,即把实际中必然存在的物体(如空气)排斥在外,只讨论相关物体(如苹果与地球)的引力关系(重力加速度g)。这种基本的科学认识的方法,与牛顿同时代的卢梭、霍布斯已经做过了。而他们的伟大之处就在于给“理想实验”中的每一个个人都赋予了完全平等的权利和资格、设定了完全相同的条件,由此我们首先可以断定:人权的本质就是作为人的平等权利,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契约、建立社会。但是,社会一旦建立,人就面临着各种不平等的社会条件的制约,而在不平等的社会中仍然必须保留的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就是人权的自然属性。例如我们可以举出生存的权利、信仰的自由、以及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等等。请注意,任何最基本的自然属性都离不开社会属性的制约,人当然要生存,但他一出生下来能离开父母吗?人类的进步就是指自然属性得到更大发挥的过程。
关于人的自然属性没有多大的异议,人权一词之所以成为热门的国际政治术语,乃是因为其社会属性太复杂、丰富。人权本身是一个整体,其社会属性不过是自然属性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下的具体要求和表达而已。在古罗马隆盛之后,以法律制度改变了人类历史的这个文明就开始区分“罗马法”和“自然法”(也称“万国法”)的不同,因为行省的外族人必须用新的法律去统治。行省的外族人享受不到罗马人的权利,但也该享有一些“自然”的权利——当然,这些“自然”的权利也是罗马人认为是“自然”即天赋的,实际上还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限制的。关于人权的社会属性尽管争议很多,但可以指出:拥有私有财产是人权社会属性中最重要的因素。
偶然拜读严家其先生的《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除了对其文的“人赋人权”这样的用词感到不便外,此文中最大的错误就是把财产权定为“天赋人权”(即本文中所提的人权的自然属性)。我估计,恐怕是受民主中国阵线纲领中“发展私营经济”原则的影响。我个人对这一条敬而远之,免得受到经济学者的嘲笑。但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任何形式的私有财产都是通过社会制度的不平等关系获得的。既然人类社会本质上就是程度不同的人对人的支配、压迫、欺骗关系,任何形式的“合法”所得都是带有不同程度罪恶的社会属性。说的更准确一些,财产的本质就是盗窃,虽然在现在社会中,又被统治阶层加上了强权(其本质是抢劫)和名誉(其本质是欺骗)的装饰。当然,从概念上区分出私有财产是人权的社会属性,丝毫不意味着私有财产就不该、不必受到社会的保障。恰恰相反,人类发明了一种叫做法律的强制性契约形式来保障包括私有财产在内的个人的社会属性。我们知道,靠刺刀、炮火推行于欧洲大陆的《拿破仑法典》,就是把私有财产从教会的任意掠夺中以法律保护起来。拿破仑最后被流放到圣赫拿岛还能自嘲的就是这部《法典》:“我指挥过四十多次奥斯特里茨那样辉煌的战役,都被滑铁卢一役冲毁了,只有《法典》是永存的。”如果说人权是否受到尊重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的话,人权的社会属性的保障程度就是最明显的“晴雨表”。
人权的社会属性包括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对于其每一个方面的论述又都必须联系具体的社会关系,我在此想以中国的情况略为分析一下人权的社会属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主权中的个人人权属性。兴许,只有在日本,根本不可能得到人权保障的真正的中国人才能弄懂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是主权基石,一个人权得不到尊重的国家谈不上主权的尊严。由此可以推论到:只有在日本为维护中国人的个人人权斗争的人才是真正的维护中国主权的爱国者。有时候,读到有些成为美欧的二、三等公民的中国人写着“人权高于爱国主权”之类的文章,我不禁哑然失笑,因为在日本,中国人的人权与爱国主义就是同一个本质。
为什么说人权是主权的基石呢?因为个人的人权是伴随着人类的生存而存在的,但国家主权却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国家的形态总是不断发生变化,我们今天所说的“主权国家”是指近代以来,伴随产业革命(英国为代表)和民主革命(法国为代表)而确立的,以民族(语言、信仰、地域等等)为单位形成的“国民(或民族)国家”。苏联的消亡表明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形成的国家形态的失败,其中的内部原因就是因为它没有保障“主权国家”内的个人的人权。我们中华民族的历史曾经有过不少国家形态的变化,之所以在现代形成了“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民族国家”的形态,也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中国人个人的人权的要求,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正是为了保障我们每一个个人的人权,我们才同意组成以民族、地域为单位的国家:像苏联那样,当这个国家成为侵犯人权的暴力机构时,我们没有必要承认它,它也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对于中国的情况,我们必须防止苏联消亡的结局,使共产党上层集团的变动不至于带来共产党全体的解散,使共产党的解散不至于带来政府的解体,使政府的解体不至于带来中国国家的消亡(否则,我们留在日本的中国人首先就丧失了一切)。
由于中国的国家主权没有被正当地用于中国人人权的保障,才使得在国外的中国人的“国际地位”甚至不如伊朗、菲律宾、玻利维亚。例如伊朗人三个月内来日本不需签证,但中国学者来日本出席、主持国际会议,十五天的入境签证也必须有日本人的“保证书”!那么,我们会奇怪:拥有核武器、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又对日本有如此之恩义的中国主权跑到哪里去了呢?试想,如果周恩来总理先生来日本时,也被要求出具日本人的“身份保证”,他还会出卖民族大义宣布“放弃战争赔款”吗?正是由于缺乏人权的基石,中国的主权才不能得到维护,更有甚者,中国的主权被不当地用于向日本人“施压”来迫害中国人,使中国再次面临丧权辱国的危机。
去年十一月初,北京的国务院政府发布了一个《中国的人权现状》白皮书,就是一个以国家强权抹杀个人人权、曲解国家主权的例子。理解其文为什么贯穿着“强权就是真理”手法的关键首先就是概念:此文并不是论中国人的人权,而是完全抛开人权的自然属性,提示社会臣民所可能有的“人权”。我们知道,白皮书中所指称为“人民”的不包括地、富、反、坏、右,也不包括政治犯,随着时代的不同,甚至连国家主席也不是“人民”。“人民”的资格是人权可以剥夺的,也有的人干脆反感“人民”这个词,我们看到:去年有许多国家名称中的“人民”字眼儿被取消了。但中共政权对于他们称的“人民的敌人”是不讲人权只讲专政的,连呼吁人权的自然属性也会被剥夺自身的人权。共产党政权先把“敌人”排除在“人民”的范围之外,就可以永远伟大、正确地宣布它受到了“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民”的支持了。什么是“人民”?“人民”就是指政府的臣民。
其次,就人权的社会属性而言,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的改善哪一项不是中国公民通过自身的奋斗、牺牲换来的呢?包产责任制是农民冒着被杀头的危险首先施行的;提到差额选举,笔者一九八三年就是因为反对清华大学校方当局当时控制学生会选举、反对等额选举而被撤销了中共党员预备资格,毕业时被发配边疆。一九八四年以后实行的差额选举怎么能说是政府当局的赐与呢?
当然,我们在这里高度评价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维护人权的奋斗,陈独秀先生可以被称为中国人权运动的先驱。而他晚年的个人经历,特别是其“平民思想”,又表明人权在中国的艰辛。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中国政府运作的困难,为其每一个微小的成熟之处,包括此白皮书的公布,表示应有的热情,因为本身表明了中国八九民运对人权的追求不可能被镇压或出卖。中国的人权运动在追求社会性方面的意义,在于它完全与拯救祖国危机的事业的结合,也就是说:人权活动家通过对个人的人权来争取全体中国人人权的改善。这对一些以反对“人权的双重标准”在从事他自身的“人权”地位的社会人士们,也应该是一种启示,一种反省。

民主中国月刊 1992年5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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