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田書簡

(1951年12月18日簽署)

至今為止在國會的眾參兩院審議對日和平條約與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時﹐就關於日本 將來的對中政策作過說明。這些說明有時被分離前後關係與背景引用、導致了誤解﹐ 故在此做出解釋。

日本政府終究希望與日本的鄰邦中國樹立全面的政治和平與通商關係。

對於在聯合國持有中國的席位、發言權與投票權、在若干領域內行使現實的施政權 能並維持與聯合國大多數成員國外交關係的中華民國政府﹐發展這樣的關係在目前 是可能的。為此目的﹐我國政府經中華民國政府的同意于1951年11月17日在台灣設 置了對外事務所。這是在多國間對日和平條約生效之前日本所被允許的對外關係的 最高形態。為了表示我國政府重視與中華民國政府的關係﹐在駐台灣日本政府對外 事務所派遣了重要人員。

當法律上變為可能、如果中華民國政府希望時﹐我國政府願意按照多國間對日和平 條約所示的原則與中華民國政府之間締結兩政府之間的新的正常關係的條約。此兩 國間條約中關於中華民國的款項﹐適用于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支配下與今後屬於中華 民國政府支配的所有領域。我們希望就此問題儘快與中華民國政府研討。關于中國 的共產政權﹐此政權現在被聯合國非難為侵略者並為此受到聯合國的勸告。日本現 在正與聯合國步調一致﹐在多國間對日和平條約生效之後也會按照其第五條(a)(iii)的 規定堅持此立場。日本將按照此規定承諾﹕“對於聯合國按照聯合國憲章採取的任 何行動都給予各種支援﹐對於聯合國對其採取防範行動或強制行動的任何國家都不 提供支援”。況且﹐1950年在莫斯科締結的中蘇友好同盟與相互援助條約﹐實際上 是針對日本的軍事同盟。事實上﹐有不少可信理由表明中國的共產黨政權正在支持 日本共產黨企圖用武力顛覆日本的憲法制度與現在的政府。從這些因素考慮﹐我可 以確信日本政府沒有意圖與中國的共產黨政權締結兩國間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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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美比較政策研究所文獻庫文獻(編號511218)

轉譯自Michael M. Yoshitsu, _Japan and the San Franscico Peace Settlement_,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3.

趙京1998年6月2-3日于San J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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