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計劃大綱

(1995年11月28日內閣會議決定)

一、制訂宗旨

1. 我國為了維護國家的獨立與和平﹐在日本國憲法之下﹐一貫努力推進包含防止與 解決衝突的、確保國際政治的安定局勢的外交﹐確立在內政安定基礎上的安全保障 基礎、堅持日美安保體制及建設適當的自衛能力。

2. 我國在此方針下于1976年﹐基于國際社會繼續努力保持穩定的局勢、我國週圍的 國際政治結構與國內局勢都暫時不會發生重大變化的前提﹐以及判斷日美安保體制 的存在將繼續對維護國際關係的安定發揮重大作用﹐制訂了《防衛計劃大綱》(1976年 10月29日國防會議與內閣會議決定)。自此以來、我國按照1976年大綱建設防衛能力。 正是我國的堅定的防衛努力、加上日美安保體制的存在及其圓滿有效運用的努力﹐ 為防止對於我國的入侵于未然之間以及維護我國週圍地區的和平與安定都做出了貢 獻。

3. 1976年大綱制訂後﹐約二十年過去了﹐國際形勢方面由於冷戰的終結等消除了以 美蘇兩國為中心的東西間的軍事對立構造﹐產生了很大的變化。同時﹐考慮到除了 防衛我國的主要任務外﹐對於自衛隊在大規模災害發生時的對應以及實施國際和平 合作事務等建設更安定的安全保障環境的貢獻等方面的期待不斷高漲的要求﹐就今 後我國的防衛能力﹐在此制訂1996年以後的防衛計劃大綱﹐作為新的指導。

4. 我國將在日本國憲法之下依據本方針在努力提高日美安保體制的信賴性的同時﹐ 適當地建設、維持與運用防衛能力來加強我國的防衛、對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定做 出貢獻。

二、國際形勢

在制訂新的方針時﹐考慮到了下列的國際趨勢。

1. 最近的國際社會隨著冷戰的終結﹐以壓倒性軍事力量為背景的東西間軍事對立的 結構消除、發生世界規模的武力衝突的可能性降低。另一方面﹐各種領土問題依然 存在﹐由宗教或民族問題引起的對立反而有所激化﹐發生了複雜多樣的地域衝突。 同時﹐包括核武器在內的大規模殺傷武器與導彈等的擴散的新的危險增大﹐國際局 勢仍然蘊藏ぴ不透明、不確定的因素。

2. 對此﹐各國在進一步加強相互依存關係、推進政治、經濟等領域的國際合作﹐繼 續努力謀求國際關係的更加安定化﹐重視在各種不安定因素未導致深刻國際問題之 前防止于未然。在安全保障方面﹐除了美俄間及歐洲在相關各國間的協議的基礎上 仍在進行的軍備管理與縮減以外﹐地區間安全保障框架的活用﹐多國或兩國間對話 的擴大以及努力充實聯合國作用的努力﹐都有所進展。

主要大國一方面就對應大規模入侵的軍事力量進行再編與合理化﹐同時也積極努力 考慮自身所處的戰略環境等、確保對應區域衝突等多樣事態的能力。這種努力﹐與 基于國際協調的通過聯合國等機構的活動共同成為建設更安定的安全保障環境的重 要因素。其中﹐美國以其強大的力量背景﹐繼續發揮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定的重要作 用。

3. 在我國週圍地區﹐冷戰終結與蘇聯解體的動向之下可見遠東俄羅斯軍事力量的削 減與軍事形勢的變化。另一方面﹐在包含核武器的大規模軍事力量依然存在的情況 下﹐許多國家以經濟發展等為背景致力于軍事力量的擴充與現代化。朝鮮半島繼續 存在的緊張局勢等不透明、不確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尚未達成安定的安全保障環境。 在這樣的狀況下﹐不能否定在我國週圍有發生對我國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可能性。

不過﹐與此同時﹐也有各種擴大兩國間對話、研究區域間安全保障等動向以深化國 家間協調關係、促成區域性安定。

以日美安保體制為基礎的日美兩國間密切合作關係﹐一方面有助于建立這樣的安定 的安全保障環境﹐同時也是確保對于此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的不可缺少的美國的參與 和美軍展開的基礎﹐在維護我國安全與國際社會的安定方面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三、我國安全與防衛力量的功能

(我國安全保障與防衛的基本方針)

1. 我國將繼續堅持既往的基本方針﹕在日本國憲法之下﹐依靠外交努力的推進與內 政的安定確立安全保障基礎﹐徹底實行專守防衛﹐遵從不成為對他國構成威脅的軍 事大國的基本理念﹐堅持日美安保體制﹐確保文民統制﹐遵守非核三原則﹐自主地 建設適度的自主防衛力量。

(關於防衛力量)

2. (省略)

(日美安保體制)

3. 與美國的安保體制﹐對確保我國的安全必不可少﹔它同時繼續在確保我國週圍地 區的和平與安定、建立更安定的安全保障環境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為此﹐為了提高日美安保體制的信賴性並使其有效運行﹐必須努力﹕(1)充實情報交 換、政策協議等﹐(2)建立有效的合作體制從事共同研究以及充實包括共同演習、共 同訓練及相關的相互合作等﹐(3)充實裝備、技術方面的廣泛相互交流﹐以及(4)充 實各種措施保證在日美軍圓滿有效的駐留。

這樣的以日美安保體制為基礎的日美兩國間的密切關係﹐有助于我國積極地推動區 域性多國安全保障對話、合作與協助聯合國各種活動等﹐對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定 做出貢獻。

(防衛力量的功能)

4. 在上述認識之下﹐今後我國的國防力量有必要在下述各領域適當地發揮作用。

(1) 我國的防衛

(省略)

(2) 大規模災害等各種事態下的對應﹕

(a) 發生大規模自然災害、由恐怖主義引起的特殊災害以及其它需要保護人命或財 產的各種事態時﹐當有關機構要求自衛隊對應時﹐在有關機構的密切合作下﹐適時 適當地實施災害救援等需要的行動﹐以安定民生。

(b) 在我國週圍發生對於我國和平與安全產生重要影響的事態發生時﹐按照憲法及 有關法令、適當地支持必要的聯合國活動﹐依靠圓滿及有效地運用日美安保體制等 措施適當地對應。

(3) 對於建立更安定的安全保障環境的貢獻

(a) 通過國際和平合作事務的實施努力推進國際和平﹐同時通過國際緊急援助活動 的實施推進國際合作。

(b) 繼續推進安全保障對話與防務的交流﹐增進與包括我國週圍各國的相關國家間 的信賴關係。

(c) 為了防止大規模殺傷武器與導彈等的擴散﹐規制與管理地雷等常規武器等﹐協 助聯合國等國際機構的軍備管理與縮減領域的各項活動。

四、我國應持有的防衛力量

以上述第三條所述發揮我國防衛力量的功能為主﹐陸地、海上及航空自衛隊維持下 列1所示體制、保持2及3所示狀態。

1. 陸地、海上及航空自衛隊體制

(省略)

2. 各種狀態

(省略)

3. 確保防衛力量的彈性

關於防衛力量的規模與機能正在研討修訂之中。為了確保能夠圓滿的對應事態的推 移的適當彈性﹐在教育訓練部門等保持需要長時間培養的人員與長時間才能取得的 設施﹐同時確保快速應招預備役人員。

五、建設、維持及運用防衛力量時的注意事項

(省略)

附表(主要編隊、裝備等的規模)*

[陸地自衛隊]

編隊定員﹕16萬人﹐常備14萬5千人、快速應招預備役1萬5千人。(18萬人)

基干部隊﹕平時配置部隊﹕8個師、4個旅、2個混成團﹐(12個師、2個混成團)﹔機 動部隊﹕1個裝甲師、1個空挺團、1個直升飛機團﹔地對空導彈部隊﹕8個高射特科 群

主要裝備﹕坦克﹕約900輛﹐(約1200輛)﹔大砲﹕約900門﹐(1000門)

[海上自衛隊]

基干部隊﹕4個巡洋艦隊機動部隊﹐7個巡洋艦隊地方部隊(10個巡洋艦隊地方部隊)﹐ 6個潛水艇部隊﹐1個掃雷艇隊群(2個掃雷艇隊群)﹐13個陸地警戒飛機隊(16個陸地 警戒飛機隊)

主要裝備﹕巡洋艦約50只(60只)﹐潛水艇16只﹐軍用飛機約170架(220架)

[航空自衛隊]

航空警戒管制部隊﹕8個警戒群、20個警戒隊(28個警戒群) 警戒飛行部隊﹕(1個飛行體)編入航空警戒管制部隊 戰鬥機迎接部隊﹕9個飛行隊(10個飛行隊) 戰鬥機支援部隊﹕3個飛行隊 航空偵察部隊﹕1個飛行隊 航空運輸部隊﹕3個飛行隊 地對空導彈部隊﹕6個高射群 主要裝備﹕軍用飛機約400架(430架)﹐其中戰鬥機約300架(約350架)

----------------------------------------------------------

注﹕這是日本的第二個國防政策文獻(取代1976年的同名文獻)。第一個國防政策文 獻為《國防基本方針》(1957年5月20日)。此文獻內容多處重複﹐本譯文有所省略。

*﹕括號內為1976年大綱中的數字﹐沒有括號者表示沒有變動。

==============================

中日美比較政策研究所文獻庫文獻(編號951128)

譯自http://www.osk.3web.ne.jp/~btree/catch/yuji/doc/Taikonew.htm

趙京1998年5月23-25日譯于San Jose。

此文獻可自由引用﹐引用時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