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防務合作指南

(1978年11月27日內閣會議通過)

本指南不能被理解為對於基于美日安保條約及其相關規定的美日兩國的權利與義務 有任何影響。

本指南中關於日本對美國實施的提供方便與支援﹐應該服從相關的日本法令。

一、為防止侵略于未然的準備

1. 日本按照防務政策在自衛的必要範圍內保持適當規模的防衛力量﹐並建立、維持 確保最有效運用的狀態﹐同時﹐按照地位協定確保美軍在日設施與區域的安定與有 效的利用。美國保持核抑制力量﹐同時在前線展開快速反應部隊、保持能夠來援的 兵力等。

2. 美日兩國為了在對日本的武裝進攻發生時能圓滑地實施共同行動﹐努力做好自衛 隊與美軍之間在作戰、情報、後方支援等領域的合作準備。

為此﹕

(1) 自衛隊與美軍為了圓滑、有效地共同實施日本防衛的協調作戰﹐進行共同作戰 計劃的研究﹐也適時地實施必要的共同演習與共同訓練。

更進一步﹐自衛隊與美軍為了圓滑地共同實施作戰將事先研究與準備作戰方面必要 的共同實施要領。實施要領中包括關於作戰、情報及後方支援的事項。同時﹐因為 在指揮與聯絡的實施中不可缺少電子通訊活動﹐自衛隊與美軍將事先相互決定關於 電子通訊活動的必要事項。

(2) 自衛隊與美軍收集交換日本防務的必要情報。自衛隊與美軍為了圓滑地實施情 報的交換﹐將調整決定交換情報的種類與執行交換任務的自衛隊與美軍的部隊。自 衛隊與美軍將採取措施整頓相互間的通訊聯絡係統以充實更密切的情報合作關係。

(3) 從原則上將﹐日美兩國各自負責自國的自衛隊或軍隊的後方支援。在此原則之 下﹐自衛隊與美軍將事先密切地相互調整或研究補給、運輸、建設、設施等機能﹐ 以利于實施試時、適當的相互支援。相互支援中必要的詳細項目將通過共同研究與 計劃作業來進行。自衛隊與美軍特別要事先調整預想到的不足補給品項目、數量、 補充的優先次序、緊急獲得的方法等﹐同時研究如何節儉、有效地利用自衛隊的基 地及美軍的設施與區域。

二、對日本的武裝進攻發生時的對應行動等

1. 有可能發生對日本的武裝進攻時

日美兩國進一步密切聯係、各自採取措施﹐根據情況的變化做好必要的準備、確保 協調性的共同對應行動﹐包括在必要的時候設立自衛隊與美軍之間的調整機構。

自衛隊與美軍事先決定共同的基準確保在各自實施作戰準備時﹐日美兩國能選擇協 調性的共同準備階段﹐自衛隊與美軍能合作進行各自的有效作戰準備。

這樣的共同基準就情報活動、部隊的行動準備、移動、後方支援以及其他關於作戰 準備的事項﹐ 區分出從強化部隊的警戒監視狀態到最大限度地強化部隊的戰鬥準備 狀態的準備階段。

自衛隊與美軍各自按照日美兩國政府同意選擇的準備階段﹐實施必要的作戰準備。

2. 對日本的武裝進攻已經發生時

(1) 原則上﹐日本將獨自排除有限的、小規模的入侵。因入侵的規模、狀態等日本 不能獨自排除時﹐等待美國的支援、排除侵略。

(2) 自衛隊與美軍共同實施日本防衛的作戰時﹐雙方相互密切調整、適當且有效地 利用各自的防衛力量。

(A) 作戰設想

自衛隊主要在日本領域及週圍空域進行防禦作戰﹐美軍支援自衛隊的作戰。美軍也 實施作戰輔助自衛隊能力不足的機能。

自衛隊與美軍共同實施以下的陸地、海上與航空作戰。

(a) 陸地作戰

陸地自衛隊與美國陸軍部隊共同實施日本防衛的陸地作戰。

陸地自衛隊實施阻止、持久與反擊作戰。

美國陸軍部隊根據必要支援﹐與陸地自衛隊共同實施以反擊為主的作戰。

(b) 海上自衛隊

海上自衛隊與美國海軍共同實施海上作戰防衛週圍海域、保護海上交通。

海上自衛隊作為主體實施防備日本重要港灣及海峽的作戰、週圍海域的對潛作戰、 保護船舶的作戰以及其他作戰。

美國海軍部隊支援海上自衛隊的作戰、實施擊退入侵兵力的作戰﹐其中包括使用機 動打擊部隊的作戰。

(c) 航空作戰

航空自衛隊與美國空軍共同實施日本防衛的航空作戰。

航空自衛隊實施防空、阻止登陸入侵、對地支援、航空偵察、航空運輸等航空作戰。

美國空軍部隊支援航空自衛隊的作戰﹐實施擊退入侵兵力的作戰﹐其中包括使用有 打擊能力的航空部隊的作戰。

(d) 在實施陸地作戰、海上作戰與航空作戰時﹐自衛隊與美軍就關係到情報、後方 支援等作戰的各種活動相互給予必要的支援。

(B) 指揮及調整

自衛隊與美軍密切合作、按照各自的指揮系統行動。自衛隊與美軍按照事先調整好 的作戰程序、共同有效地實施有整合性的作戰。

(C) 調整機關

自衛隊與美軍為了共同實施有效的作戰、通過調整機關﹐相互密切調整作戰、情報 及後方支援。

(D) 情報活動

自衛隊與美軍運營各自的情報組織﹐密切合作實施情報活動以共同展開有效的作戰。 為此﹐自衛隊與美軍在情報要求、收集、處理及發佈的各階段密切調整情報活動。 自衛隊與美軍各自負責保管情報。

(E) 後方支援活動

自衛隊與美軍按照日美兩國間的相關規定﹐密切合作實施有效且適當的後方支援活 動。

為此﹐日本與美國為了提高後方支援的各種功能的效率及減少各自的能力不足之處﹐ 實施以下的相互支援活動。

(a) 補給

美國支援美國製造的裝備等的補給﹐日本支援日本國內取得的補給。

(b) 運輸

日本與美國密切合作實施包含從美國到日本的補給的航空及海上的運輸活動。

(c) 整修

美國支援日本整修能力不足的美國製品﹐日本支援整修日本國內的美軍裝備。整修 支援中包括必要的整修人員的技術指導。作為關聯活動﹐日本在美軍需要時支援在 日本國內的海上救護與回收活動。

(d) 設施

美軍在必要時按照美日安保條約及相關規定得以提供新的設施與區域。另外﹐按照 同條約及相關規定﹐在有必要時﹐為了提高效益、節儉利用﹐實施對自衛隊基地與 美軍設施與區域的共同利用。

三、日本以外的遠東發生對日本的安全產生重要影響的事態時日美兩國的合作

日美兩國政府根據情況的變化隨時協議。

在日本以外的遠東發生對日本的安全產生重要影響的事態時﹐日本如何對美軍提供 方便﹐將按照安保條約及其相關規定、其他的日美間相關規定及日本的相關法令行 事。日美兩國政府事先相互研究日本如何在上述法令的框架內對美軍提供方便。這 種研究包括美軍對自衛隊基地的共同使用以及其他的方便提供。

【附】美日安全保障協議委員會承認的防務合作小委員會報告*

1976年7月8日召開的美日安全保障協議委員會會議設置防務合作小委員會﹐至今已 召開了八次會議。防務合作小委員會執行美日安全保障協議委員會託付的任務﹐達 成關於以下的前提條件及研究、協議事項的協議。

1. 前提條件

(1) 關於事前協議的各種問題、關於日本憲法上制約的各種問題以及非核三原則﹐ 不作為、研究、協議的對象。

(2) 研究、協議的結論向美日安全保障協議委員會報告﹐其處置遵從美日兩國政府 各自的判斷。

所得的結論不要求兩國政府在立法、預算或行政上採取措施的義務。

2. 研究、協議事項

(1) 日本遭到武裝攻擊或有此威脅的情況下的各種問題。

(2) (1) 以外的、日本以外的遠東發生對日本的安全產生重要影響的事態時的各種 問題。

(3) 其他(共同演習、訓練等)

防務合作小委員會在研究、協議時﹐就美日間如何基于美日安保條約進行防務合作 對應入侵日本的武裝進攻﹐聽取了日本政府的基本設想﹐以次作為研究、協議的基 礎。防務合作小委員會為了研究、協議的進展﹐設置了作戰、情報及後方支援三個 部門。這些部門從專業的角度進行了研究、協議。防務合作小委員會也進一步研究、 協議了其任務內的其他關於美日合作的各種問題。

防務合作小委員會在此提交經過美日安全保障協議委員會承認的《美日防務合作指 南》報告﹐就是以上的防務合作小委員會研究、協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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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附屬說明也構成本指南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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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美比較政策研究所

譯自http://www.osk.3web.ne.jp/~btree/catch/yuji/doc/Guidline.htm或http://www. jda.go.jp/policy/f-work/sisin1.htm

趙京1998年7月6-7日于San Jose。

此文獻可自由引用﹐引用時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