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憲法(前言及第二章)

日本國憲法(前言及第二章)

(1957年5月3日生效)

日本國民通過由正當選舉選出的國會代表行動、為了我們和我們的子孫后代確保由 與各國民眾諧和得到的成果與遍及我國全土的自由帶來的恩惠、決心不再發生由於 政府的行為引起的戰爭災難﹐在此宣言主權在民、制定此憲法。本來﹐國家政治就 是受國民的嚴肅委託之物﹐其權威來自國民、其權力由國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 國民享受。這是人類的普遍原理﹐本憲法即基于此原理而制定。我們排除與此原理 相背的一切憲法、法令與詔敕。

日本國民祈求永久和平、深切自覺地意識到維持人間相互關係的崇高理想﹐決心以 信賴愛好和平的各國民眾的公正與信義而保持我們的安全與生存。我們願意維護和 平、在努力從地球上永遠消除專制與奴役、壓迫與偏見的國際社會中成為光榮的一 員。我們確認全世界的各國民眾都平等地擁有免于恐怖與貧乏、在和平的環境下生 存的權利。

我們相信﹕任何國家都不能只顧自己無視他國﹐政治道德的法則具有普遍性﹐遵照 這一法則是維護自國主權、與他國建立對等關係的各國的責任與義務。

日本國民以國家的名譽﹐誓言全力以赴達成這一崇高的理想與目標。

第二章 戰爭的放棄

第九條

日本國民誠實地追求以正義與秩序為基礎的國際和平﹐永久放棄由國家權力發動的 戰爭﹐永久放棄作為解決國際爭端手段的武力威嚇與武力行使。

為達成上述目的﹐不得保持陸海空等戰力﹐不得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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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美比較政策研究所文獻庫文獻(編號570503)

趙京1998年8月10日譯于San J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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