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日同盟關係的起始

一、(舊)美日安全保障條約的簽署

1951年9月8日是日本歷史上值得慶賀的日子。在經過六年多的美軍佔領(註1)後﹐日 本終于再次“獲得獨立”﹐“恢復主權”﹐在舊金山與以美國為首的48個國家簽署 了對日和平條約。

但是﹐從國際政治的角度來看﹐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只是一個部分講和條約。出席 會議的蘇聯拒絕簽字﹐捷克斯洛伐克、波蘭與蘇聯同調。蘇聯外長葛羅米科聲明﹕ 包括滿州、台灣在內的中國全土應該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薩哈林(樺太)、千島 群島(註2)應全部屬於蘇聯﹐小笠原、琉球屬於日本的主權範圍﹐條約生效後九十天 內盟軍撤離日本﹐任何國家都不能在日本駐軍﹐等等。葛羅米科進一步要求日本的 軍備限制在日本的必要自衛能力範圍內﹕陸軍15萬人、坦克200輛、海軍2萬5千人、 總噸位7萬5千噸、空軍2萬人、戰鬥機200架、運輸機等150架(註3)。直到1991年蘇 聯解體﹐直到今天的繼承蘇聯國際地位的俄羅斯﹐都沒有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註4)。

蘇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要求美軍在和平條約後撤離日本﹐並為此願意移交兩個靠 近北海道的島嶼給日本。這是合乎戰爭剛結束時的重建日本的設想的。但是﹐在中 國發生的巨變改變了美國的對中政策以及相應的對日政策﹐使得舊金山對日和平條 約變成片面條約﹐具有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的軍事意義。蘇聯主要以此為理由拒 絕簽署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除此之外﹐印度與緬甸因為中國被排斥在外而拒絕參 加會議本身。受日本侵略危害最重的中國民眾(包括台灣)以及仍處於戰爭狀態的朝 鮮民眾﹐不管處於何種政府的支配下﹐都應該是對日和平條約的主體。所以﹐舊金 山條約應該明確規定它只是一個暫時的片面條約﹐對日本的全面和平尚有待另一個 有中國等參與的會議、條約。

從日本方面來看﹐考慮到正在形成的以美國意志為轉移的冷戰構造﹐仍然處於軍事 佔領之下的日本為了儘快恢復主權﹐有權利首先在可能的範圍內與一部分國家﹐特 別是那些並沒有直接受害或直接與日本作戰、僅因為捲入戰爭而對日本宣戰的歐洲 和中南美洲國家﹐簽署不危害別國權利的和平條約(注5)。在此立場上﹐舊金山對日 和平條約是日本戰後處理並恢復主權獨立的一個開端﹐而不是日本政府此後不斷聲 稱的“戰後處理的終結”。“恢復主權”以後、特別是獲得經濟大國能力的日本本 該積極主動地履行戰爭責任、謀求與相鄰各國的永久和平﹐日本政府採取的“舊金 山條約是(除朝鮮北方之外的)日本戰後處理的終結”的立場是戰後日本外交與政治 的一個最基本的錯誤出發點。亞洲民眾渴望和平的願望被日本政府粗暴地踐踏了。

舊金山條約的主導者美國利用此條約作為日本戰爭處理的終結並與日本建立起新的 軍事同盟關係(注6)達到它支配、主導遠東(注7)的軍事戰略(特別是正在進行的朝鮮 戰爭以及長遠的與中國的對抗)﹐把日本拉入與亞洲民眾的對峙之中(注8)。這樣﹐ 這個“和平”條約﹐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兼外交部長週恩來所抨擊的那樣﹐是 在準備新的形式的戰爭同盟。這個意在按照美日各自利益主導遠東局勢的同盟關係 的第一個軍事條約﹐就是在簽署和平條約的同一天、同一舊金山簽署的美日安全保 障條約。

與冠冕堂皇的和平條約的簽署相對照﹐日本首相吉田茂避開出席和平會議的各國全 權代表--包括日本的其他所有代表團成員﹐到舊金山郊外的美軍第六軍駐紮地的、 靠近墓地的士兵俱樂部(注9)獨自代表日本簽署了美日安全保障條約。吉田知道﹕對 於任何性質的軍事條約﹐在剛從戰爭中過來的日本存在ぴ更大的強烈反抗意識。實 際上﹐在臨時召開的日本國會審議時﹐安全保障條約遭到了比和平條約更多的反對 (注10)。除了日本共產黨、社會黨、勞農黨之外﹐廣大的知識分子都傾向於與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等所有相關國家的“全面講和”條約。1949年12月9日﹐東京 大學總長南原繁出席在華盛頓召開的佔領地區教育會議時還強調全面講和的必要性 (注11)。1950年1月15日﹐35名著名知識分子在《世界》月刊上發表“和平問題談話 會”組織關於講和問題的呼籲全面講和的聲明。日本的新聞媒介也多持以中立、非武 裝為前提的全面講和論﹐《朝日新聞》1950年5月20至22日的社論為此連載呼籲。

但是這些在戰後日報剛出現的民主主義努力不可能改變為日本帶來民主主義的、同 時也佔領ぴ日本的美國當局(以及秉承其意志的日本統治勢力)的政策決定。這是日 本戰後民主主義的第一次危機﹐被強加的民主主義必須服從美國的國際戰略需要﹕ 除非日本同意向美國提供可以自由使用的軍事基地﹐美國才允許日本在美國之下恢 復獨立主權。

安全保障條約的以上的意圖﹐由基于安全保障條約的、確保在日美軍繼續駐留的 《行政協定》體現出來。

二、行政協定﹕日本對美日同盟的“貢獻”

1951年2月2日﹐當日本政府明白美國意圖在安全保障條約中規定美軍駐留的權利與 特權時非常震動﹐這意味著美國將保持佔領之後的治外法權。美國方面提出不需經 過國會同意的行政協定的方式﹐以便于實行。1951年6月﹐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國 之間公佈了關於駐留軍隊的地位協定。這是一種新型的外國軍隊駐留地位協定。在 此之前﹐通常是較短期間內的駐留軍隊﹐或因為戰爭的勝利、或因為作為殖民地的 宗主國﹐在駐留國享有類似治外法權的特權。而新的地位協定則基于聯合國憲章的 相互平等的集團安全保障關係﹐就西德而言﹐是以北約平等成員的身份接受其他北 約成員國的駐軍。日本外務省條約局按照北約的這個駐軍地位協定﹐也擬定了有十 九條內容的行政協定草案。

美國總統杜魯門希望盡早締結條約﹐免得拖延會變成選舉的爭論議題﹐為此必須確 保受到國會支持的五角大樓的同意。美國提出的草案(1951年2月)與修正案(1951年 12月)中﹐有三項事關日本國家主權的重要要求。第一、關於“在日本地區發生敵對 行為或敵對行為的威脅時”的美日防務合作體制﹐要設立服從美軍指揮的統一司令 部。“警察預備隊以及所有其他具有潛在軍事力量的組織﹐置於最高司令官的統一 司令部之下”﹐最高司令官具有權限“使用日本地區的區域與設施”﹐“根據最高 司令官的判斷戰略性地、戰術性地調度軍隊”(注12)。經過幾番交涉、美國不得不 同意取消這一要求而代以“在日本地區發生緊急事態時採取共同防衛措施﹐兩國為 此立即進行協議”的內容。這在當時的情形下意味著日本接受美國的統制﹐當也留 有余地﹐待將來日本的軍事力量強大到足以與美國成為同盟時﹐兩國軍隊獨立作戰或 由日本統制在日本發生的戰鬥(注13)。美國此時尚不可能以此條文要求日本直接調 動軍事力量或動員日本投入正在進行的朝鮮戰爭﹐但剛從戰爭慘狀中過來的日本人﹐ 包括尚沒有確立起統治基礎的日本政府﹐都本能地不可接受任何帶有參戰可能的條 文(注14)。

其次﹐關於美國要求的“設施與區域”的使用權﹐日本政府希望美國政府尊重日本 形式上的主權﹕美軍在對日和平條約生效九十天以內撤離日本﹐而日本保證在九十 天以內自發地許可美軍的駐留﹐以此表示獲得獨立主權的日本與佔領狀態下的區別。 日本的這一希望合情合理﹕佔領既然已經結束﹐美軍在日本的特權當然隨之消失﹐ 美國必須與獲得獨立的日本重新交涉。況且﹐經過六、七年佔領扶持起來的日本政 府不會讓美國失望的。但美國不願意把它的軍事戰略服從於日本的主權尊嚴﹐美國 堅持繼續使用在日軍事基地的“自動”權利。日本不得不屈服﹐最後在恥辱中只撈 回一點體面﹕美軍的繼續駐留是基于吉田茂的“主動邀請”。直到今天﹐美國政府 還堅持說其在日本、韓國等的駐留時基于當地人民的要求(注15)。

第三﹐關於在日美軍成員、文職隨軍人員及其家屬的刑事裁判管轄權﹐美國的提案 中規定“所有基地人員犯下的罪行都由美國當局審判”。日本政府期待美國能比照 北約的地位協定進行﹐當這些人在公務之外犯下駐留國法律可以處罰的罪行時由駐 留國行使刑事裁判權。按照國際法慣例﹐日本的法庭也有權審判在基地外的美軍等 對日本人的犯罪。日本當然地認為日本的地位不會低於菲律賓在美菲地位協定中的 地位。美國特使出示杜魯門總統的電示﹐表明日本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菲律賓是 美國在戰爭中的盟國﹐北約的地位協定也還未獲得國會批准。這裡實際上還反映了 美國政府內心的人種偏見﹕日本人的法庭能公正地審判美國人嗎﹖

行政協定就這樣以日本提供軍事基地、放棄刑事裁判權為特征貢獻於從此以後的、 為美國戰略服務的美日同盟。這對於日本來說﹐或許是迫不得己的選擇﹐但是﹐從 日本政府在逐漸展開的美日關係中的表現來看﹐日本政府越來越主動地追求美日同 盟關係的這種起始特征規定的僕從角色。日本政府寧願承擔這樣巨大的代價﹐是為 了什麼更大的利益呢﹖

如果說安全保障條約把日本這個國家拉入美國在亞洲的軍事同盟戰略﹐具有對外防 衛或侵略的特征﹐行政協定則直接限制ぴ日本的國家主權、踐踏了日本民眾的人權。 戰爭已經結束六、七年了﹐暫時佔領日本的外國軍隊不但不撤走﹐反而以更合法的 形式長久地地、固定地要在日本駐留下去。甚至對於注重民主程序的美國﹐行政協 定的締結過程也是對民主主義的粗暴踐踏。這樣的事關日本國家主權、民眾人權的 條約竟然沒有通過日本的國會審議、批准而隨著安全保障條約自動生效。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行政協定同時生效。也 就在同一天﹐另一個“和平條約”﹐即日本承認蔣介石政權和蔣介石政權聲明放棄 對日戰爭賠償要求的“日華條約”(注16)﹐也得到簽署(8月5日生效)。

三、美日同盟關係中的中國考量

美國對於中國的認識遠遠超過了對日本的了解。但面對國共爭雄的中國內戰﹐佔主 流地位的自由主義派中國問題專家們(包括司徒雷登、費正清等)只能呼籲美國政府 不必過分干涉以拖延蔣介石政權的崩潰(比美國後來在朝鮮戰爭或越南戰爭時的決策 明智一些)﹐卻不能改變五角大樓與華爾街的利益判斷。

杜魯門總統宣佈不承擔“保護”台灣的義務﹐美國政府內部也有少數意見贊成與新 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但朝鮮戰爭的暴發及其發展決定性地把冷戰 的“鐵幕”(丘吉爾1946年3月語)從歐洲推到亞太地區。無論是否是北方首先發起武 裝進攻力圖統一朝鮮(注17)以及北方基于抵抗日本統治的歷史是否更有正統性取代 殖民權力中心的南方﹐我們很難苛求剛從殖民苦難歷史下解放出來的朝鮮為了民族 統一不顧世界局勢的行動選擇。而美國必須對世界局勢的形成負責。但五角大樓以 及遠離五角大樓的美國遠東軍司令官以其好戰的軍人本能﹐趁華盛頓當局尚未確定 對中政策之際﹐派出第七艦隊封鎖台灣海峽、越過38度線以圖全殲朝鮮北方的軍隊 和政權﹐並威脅用原子彈對付中國﹐把中國逼到了求和不能的戰場。

從短期的、軍事性的角度判斷﹐中國的參戰代價沉重。所以﹐盡管得到中國政府通 過不同途徑的參戰警告﹐美國仍然判斷中國不會“抗美援朝”。參戰對中國中期的 政治、經濟結構變化投下巨大陰影﹐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上所象征的五顆 紅星中的兩顆(所謂“民族資產階級”與“小資產階級”﹐注18)在中國政治結構中 的消失﹐中國由“新民主主義”階段向“社會主義”階段邁進﹐並進而朝“共產主 義”階段(注19)的躍進等(注20)。但是﹐從長期的中美關係發展來看﹐中國的參戰 為真正平等、相互尊重的雙邊關係奠定了不可動搖的基礎。很明顯﹕不能在最後關 頭挑戰美國霸權的國家不可能得到美國尊重。

在朝鮮戰爭依然繼續的情況下﹐失去理性判斷的美國政府(特別是參議院)設法在中 日關係正常化之間設置根本違背自由、民主、人權的障礙﹐以附和美國戰略的日本 對中政策和在日駐軍作為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成立的條件。美國特使杜勒斯(後為國 務卿)四次趕到東京逼日本政府不得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杜勒斯先連騙帶嚇地取得 吉田的口頭承諾﹐又利用這個承諾壓制(因香港問題)已經與中國建交的英國﹐把中 華人民共和國排除在對日和平條約會議之外。杜勒斯又轉過來以美國參議院可能不 批准為借口要求吉田寫下關於日本將與蔣介石政權建立和平條約的書面承諾(注21)。

對於略有眼光的日本政治家﹐包括兩度作為外交官出使中國的吉田﹐從歷史、文化、 地理、經濟等方面﹐都必須在妥善處理戰爭遺留問題的基礎上建立友好關係。吉田 為了在美國的壓力下換取對日和平條約的簽署﹐在「吉田書簡」中﹐苦心地表明日 本願意與蔣介石政權建立實質性的通商等關係卻非“和平條約”﹐以便為將來與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發展留有余地。日本政府的這種較為明智的意願﹐並不是因為 日本統治階層比華盛頓當局性格良善﹐而是因為剛經歷過侵略戰爭的日本民眾迫使 日本的統治階層在政策選擇時不得不多顧慮到日本的長遠利益而無法完全與美國在 遠東的短視霸權政策配合。從生活在蔣介石政權下的台灣民眾的角度出發﹐日本與 蔣介石政權建立暫時的、不涉及大陸民眾利益的條約﹐有其現實意義。

然而﹐亞太地區冷戰結構的最大得益者蔣介石政權在美國的支持下不可能放棄其政 權的最大利益﹕日本承認蔣介石政權為全中國政府而簽署和平條約、日本政府不僅 承認當時蔣介石政權支配下的領土而且包括“將來”蔣介石政權可能支配的潛在領 土。蔣介石為此不惜“正式”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求。日本與蔣介石政權簽署這樣 的“和平條約”﹐短期地看﹐利用冷戰構造獲得了逃避戰爭責任的巨大經濟利益﹔ 長期地看﹐斷絕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常關係的可能﹐可觀上形成日本與中國、 亞洲民眾為敵、在美國的軍事背景下幫助蔣介石政權“收復”中國大陸的軍事對立 局勢﹐為中日關係與亞洲的和平帶來無窮無盡的隱患。

四、美日同盟的進一步固定化

在強大的美國軍事佔領之下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行政 協定、“日華和平條約”﹐以及此前或隨後的美菲相互防務條約(1951年8月簽署)、 美韓相互安全保障條約(1953年10月簽署)、“美華相互防務條約”(1954年12月簽署 )等﹐在亞太地區逐漸形成了以美國軍事力量為背景的一系列雙邊軍事同盟(注22)。 以美日軍事同盟為重點展開的在亞太地區築起的冷戰鐵幕﹐是以日本逃避戰爭責任、 災難最深重的中國、朝鮮等民眾的正義沒有得到伸張為起始﹐中國、朝鮮被野蠻地 分離開來為特征的。正是因為這一基本特征至今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亞太地區的 冷戰終結、日本的戰後處理、以及廣泛的自由、民主、人權原則的普及﹐都沒有實 質性的進展。

本來具有對外性質的美日同盟的這種反動性(注23)特征﹐對日本的國內政治產生了 決定性的影響。日本片面講和的結果﹐使日本失去了由聯合國倡導、保障的全面、 中立、非武裝的永久和平的機會﹐只是萬幸地留下冷戰尚未確立之際由美國授予的 和平憲法(注24)在隨後的動蕩時代裡逐漸蛻化。具有諷刺意味地、日本的獨立實際 上主要是相對於蘇聯、中國而言(注25)﹐並沒有從美國那裡獲得全面獨立(注26)。 美國則在朝鮮戰爭之後﹐只字不提日本的民主化與防止軍國主義復活的危險﹔相反﹐ 美國進一步壓迫徹底日本放棄“非現實”的中立追求﹐進一步擴軍備戰。

1954年3月8日簽署的美日相互防務援助協定(注27)是日本獨立後與美國簽署的第一 個同盟性文獻。它除了進一步確認由安全保障條約承認的美國在日駐軍的“暫時措 施”特權外﹐加入了日本“增強自國防衛能力”義務的美國要求﹐實際上促使日本 建立被憲法明確禁止的日本國家軍隊。在第八條中﹐“日本政府再次確認決心......﹐ 履行基于美日安全保障所負的自國的軍事義務。日本政府也將......﹐採取措施發 展及維持自國的防衛力量與自由世界的防衛力量﹐採取所有合理措施增強必要的自 國防衛能力﹐並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有效地利用美國提供的所有援助。”對於美國 而言﹐一個沒有軍事能力的日本不能提供有效的戰鬥支援﹔對於日本而言﹐向美國 提供資源等是得到美國軍事援助、再軍備化的必要條件。美國允許並支持在美國軍 事戰略之下重新武裝的日本。

以此協定為基礎﹐同年7月﹐日本國會通過了防衛廳設置法與自衛隊法﹐正式建立了 陸、海、空自衛隊(注28)﹐確立了日本的國防體制。日本在此體制下接受美國的軍 事援助﹐並以此為代價為美國提供軍費、生產、交付原材料或半加工品﹐以備美軍 在遠東地區展開的戰鬥時提供基地與支援(注29)﹐同時也給予駐日美軍相關人員各 種特權。

美日同盟成立、固定、加強的過程﹐就是日本軍備從無到有、不斷擴張以及日本在 軍事、政治上不斷加深對美國依賴、從屬的過程。這一過程在隨後的冷戰結構下的 展開﹐隨著美日兩國之間相對實力(主要是經濟地位)的變化﹐又呈現出不同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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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當然﹐名義上是盟軍佔領。加拿大與澳大利亞派有象征性的軍事人員協助美軍﹐ 蘇聯除了在東京的代表團外﹐還出兵佔據ぴ曾屬於俄羅斯或者從未屬於俄羅斯的一 些曾屬於日本的島嶼。

注2﹕關於有爭議的島嶼的名稱﹐為了方便﹐多借用日語表述。這並不表示筆者認同 它們的歸屬。

註3﹕參見正村公宏《戰後史》第六章「朝鮮戰爭、日本再軍備、和平條約」﹐築摩 書房﹐1985年2月。

注4﹕本文在第六章第一節詳細討論關於蘇(俄)日的關係。

注5﹕在此暫不涉及國家權利以外的戰後處理的複雜情景。國家間的交涉只能處理一 定範圍內的事項﹐即使是相對民主的、有正統性的國家權力(政府)也不能完全代表 本國民眾的權利﹐更不用提專制體制下和殖民地統治下的民眾。英國為了配合美國 的全球戰略對日和解﹐留下其戰俘受日軍虐待的處理問題和香港軍票賠償處理等後 遺症。日本政府對此類要求﹐一概以“舊金山條約已經處理完畢”的蠻橫態度﹐拒 不接受考慮。

注6﹕雖然我們現在可以明確無誤地指出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是美日同盟關係的起始﹐ 但是﹐直到八十年代﹐人們並不把美日關係視為嚴格意義上的具有平等地位的同盟﹐ 日本也特別忌諱使用這個詞本身。國際局勢的變化和日本國際地位的提高﹐配合ぴ 中曾根的上台推動﹐日本的國防預算也開始突破國民總產值1%大關。

注7﹕遠東的定義﹐可以按照日本政府1960年2月26日的“統一見解”來理解﹕“大 體上是菲律賓以北以及日本和其週圍地區﹐包括韓國與中華民國支配下的地區”。 參見附錄6﹕安保條約。

注8﹕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條約簽署後﹐利用日本急于得到批准的心理﹐以美國國會 可能不批准為要挾﹐要求日本簽訂承認蔣介石政權為中國合法政府的條約。

注9﹕Michael M. Yoshitsu 在他的 Japan and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Settlement,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3 書中有詳細的記載。

注10﹕1951年10月26日眾議院投票結果﹕307票贊成講和條約、47票反對講和條約﹐ 289票贊成安全保障條約、71票反對安全保障條約﹔11月18日參議院投票結果﹕174票 贊成講和條約、45票反對講和條約﹐147票贊成安全保障條約、76票反對安全保障條 約。引自正村公宏《戰後史》第六章「朝鮮戰爭、日本再軍備、和平條約」﹐築摩 書房﹐1985年2月。

注11﹕吉田在1950年5月3日的執政的自由黨眾議院、參議院全體議員秘密會議上﹐ 稱南原的發言是“曲學阿世”之徒的謬論。

注12﹕1952年7月美國國家安全會議(NSC)125號文件「關於日本的暫定政策」中注明﹕ “條約後在日美軍必須得到兩個保證﹕在日美軍能充分執行軍事任務﹐(特別是)遠 東軍最高司令官在發生敵對行為或敵對威脅時有必要的自由裁量與權限執行任務。 關於日本防務的條文﹐必須能夠立即動員日本所有的安全保障力量對應對日本的突 然襲擊。”

注13﹕本論儘量避免對細節的過分引用與依賴﹐擔心由不充分或不正確的史料引出 不確切的討論。實際上﹐關於行政協定的研究是美國佔領政策以及整個戰後美國對 日政策中最少為人涉及的領域之一﹐關於此協定簽署過程的政府文件﹐因為涉及到 今天為止的美日關係中的敏感實質﹐還沒有完全解禁(解禁的部分文書中﹐一些關鍵 的內容已被塗掉)。

注14﹕美國總統特使 Dean Rusk 事後在回答Yoshitsu的採訪時回憶說這是一種對於 戰爭的精神分裂症﹕“很象一個無賴﹐晚上與一個女人同睡﹐第二天在公眾面前說 不認識這個女人”。引自Michael M. Yoshitsu, Japan and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Settlement,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3.

注15﹕日本的民眾當然不歡迎外國軍隊的駐留。除了衝繩的大規模抗議外﹐許多民 意調查都得出大致相同的結果。例如﹐1996年5月《朝日新聞》的調查結果顯示67%的 人希望減少在日美軍。另外﹐據路透社報道﹐美國國防部長科亨1998年7月在訪問韓 國時說美國希望永久地在朝鮮半島維持作戰部隊﹐“即使朝鮮實現了統一”。由此 可見美國只願意一個成為美國附屬國的統一朝鮮。科亨還提到撤走在日美軍會造成 權力真空、損害地區安定。Reuters, "U.S. Forces Combat Presence in Any Future Korea," Washington, July 9, 1998.

注16﹕雖然用“中華民國”這個至今仍被其當局使用的名稱並不需要多余的註解﹐ 但為了與統治中國大陸時期的政權或現在的帶有台灣獨立傾向的同一名稱的當局相 區別﹐用“蔣介石政權”更準確一些。“日華條約”的稱呼﹐主要是為了方便﹐取 自日語。

注17﹕隨著相關資料的進一步解禁﹐關於朝鮮戰爭的起源、過程的研究才剛剛發表 一些可以達成共識的成果。

注18﹕本論不可能就這些概念進行更準確一些的闡述。這兩個“階級”主要是指剩 餘下來的私營或“公私合營”的業主或經營管理人員、領取較高工資的知識分子、 技術人員。朝鮮戰爭提供了從物質上徹底消滅這兩個“階級”的最好理由。如何在 精神上進一步摧毀、滅絕它們﹐是此後中國政治展開的一條重要線索。

注19﹕筆者在本論中不得不借用這些詞語說明當時的現象。所有這些詞彙都的按照 當時的、為人們普遍使用的意義去理解。

注20﹕文革之前﹐在香港出版過一本名為《狂飆時代》的紀實性小說﹐描寫一位從 南洋歸國參加抗戰直到生命最後一息的遭遇﹐頗為動人。其中也涉及延安時代的高 層內幕﹐比今天讀到的許多“內參”深刻。其續集描寫女主人翁的“私生子”在共 和國初期的遭遇﹐也涉及中共高層人物。其中講到在北京一位追隨宋慶齡的女中學 校長的唯一“生產資料”財產(一個小印刷廠)在朝鮮戰爭期間被充公的細節。

注21﹕即所謂「吉田書簡」﹐參見附錄。

注22﹕在「吉田書簡」中﹐也舉出了中蘇同盟關係的形成對美日同盟、亞太地區冷 戰局勢的刺激。在亞太地區的美日同盟與中蘇同盟兩方雖然互為因果﹐但中蘇的同 盟並不牢固﹐沒有維持多久。吉田本人很準確地預見到了這一點。

注23﹕筆者一時找不到更合適的詞。

注24﹕1946年11月公佈、1947年5月施行﹐參見附錄的節選。

注25﹕蘇聯駐日佔領代表團在舊金山條約之後無視日本已經“獨立”的事實﹐仍然 “賴”在東京不走。不過﹐蘇聯也知道這只是一個姿勢。蘇聯代表團的臨時團長後 來主動訪問鳩山私宅謀求會談。

注26﹕難怪日本NHK在1995年夏天的“終戰”五十週年記念的系列節目中﹐首先指出 日本仍然是“準獨立國”的事實(在日美軍的存在)。

注27﹕也稱MSA協定﹐參見附錄。

注28﹕朝鮮戰爭暴發後一個月(1950年7月)﹐麥克阿瑟指令成立警察預備隊(武裝警 察)並增加運輸省管轄的海上保安廳人員。1952年4月﹐海上警備隊成立﹔1952年7月﹐ 警察預備隊改組為保安隊。

注29﹕朝鮮戰爭時已經初現美日同盟今後展開的雛形。雖然日本此時尚沒有獲得獨 立﹐不可能直接從軍事上支援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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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美比較政策研究所 https://members.tripod.com/~cpri

趙京1998年7月于San J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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