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日關係的基礎

1996年4月17日是美日關係歷史上值得注意的日子。在經過所謂“冷戰“(注1)終結 後數年的“摩擦”、較量之後﹐美日兩國政府終于一致認識到﹕立足于由相互合作 與安全保障條約(注2)體現出來的相互信賴基礎﹐美日兩國關係在三大支柱領域--軍 事、政治與經濟--都有ぴ共同的價值觀與利益基礎(注3)。美國總統克林頓趕到東京﹐ 與剛接替社會黨首相村山富士的自民黨首相橋本簽署了題為“邁向二十一世紀的同 盟”的「美日安全保障共同宣言」。

宣言確認了對於決定兩國政策方向的深遠共同價值的美國外交政策的三項基本原則﹕ 維護自由、追求民主與尊重人權。

對於美國來說﹐這並不是最近的新政策。早自1941年12月7日(美國時間﹐星期日)日 本偷襲珍珠港以來﹐ 苦于沒有正當名義阻止日本稱霸亞洲太平洋地區(即日本所稱 的“大東亞共同圈”)的美國就是以維護自由與民主的旗號介入並至今稱雄亞太地區 的。朝鮮戰爭與越南戰爭是在此旗號下進行的﹐那些台灣、朝鮮南方(注5)、越南南 方、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處的專制獨裁統治也是在此旗號下以美國的軍事支持為 背景殘存的﹐更不用說﹐直接由美軍佔領的日本也正是在此旗號下繼續ぴ以天皇(注 6)為象征元首的保守政治統治的。

雖然美國早就知道蘇聯自從五十年代後期的發展頂峰已經開始衰落(注7)﹐但僅靠自 由與民主的原則並不能推導出從蘇聯陣營內部動搖其基礎的外交政策。進入八十年 代以後﹐美國與廣泛的西方工業發達陣營逐漸認識到由卡特政府開始推行的人權外 交成為一個有力的工具。特別是1989年以後﹐尊重人權﹐這個兩次世界大戰的最重 要人類教訓﹐終于得到全球廣泛的認同﹐也成為國際政治最重要的議題之一。

對於美國而言﹐高舉由其自身解釋的自由、民主與人權原則﹐雖然必然也伴隨責任 與代價﹐但它們畢竟為美國帶來了更多的“國家利益”(注8)﹔對於日本而言﹐不容 否認﹐維護自由、追求民主與尊重人權﹐都已被寫入憲法等條文中﹐也已經成為深 入人心的日本價值觀(注9)。但是﹐它們對於日本政府而言卻是比較新的外交原則﹕ 除了不言而喻的“國家利益”目的外﹐日本沒有、也不可能在冷戰的格局中形成任 何原則指導外交實踐。在外交政策上明確自由、民主與人權原則﹐立即意味ぴ包括 戰爭賠償在內的責任與義務﹐而不易獲得顯而易見的利益。

當然﹐日本在此宣言中隨同美國明確地宣佈了作為外交政策的自由、民主與人權原 則﹐表明了日本為了獲取與美國同樣的國際地位﹐也決心以美國為榜樣﹐在其謀求 國家利益的今後的國際政治展開中﹐也會用自由、民主與人權的名義行事。在形式 上﹐這是一個進步。

實際上﹐這個宣稱的共同價值觀是為美日兩國的共同利益、特別是在亞太地區的共 同利益﹐奠定軍事同盟關係的基礎。正如宣言第4條所稱﹕“為此﹐美國總統與日本 總理再次確認美日同盟關係的重要價值。兩國首腦再次確認﹕以安保條約為基礎的 美日安全保障關係﹐仍然是達成共同安全保障目標﹐以及維護面嚮二十一世紀的亞 太地區安定與繁榮的基礎”。也就是說﹐美日兩國決心也既存的美日軍事同盟關係 為中心主導亞太地區二十一世紀安定與繁榮的事務。至于有可能挑戰這個同盟在亞 太地區的支配地位(注10)的中國﹐需要與之加強合作﹐使其對亞太地區的安定與繁 榮發揮(對美日而言)“積極的、建設性的作用”(注11)。而今天的俄羅斯﹐至少在 亞太地區﹐倒並非“至關重要”。

那麼﹐自由、民主與人權的原則是否適用于美日同盟關係本身呢﹖是否適用于作為 “美日同盟關係的核心﹐同時也是在全球事務上雙邊合作基礎的相互信任的保障” (注12)的安保條約呢﹖是否適用于“作為美日安全保障體制核心”(注13)的在日美 軍駐留問題呢﹖是否適用于在此宣言中流露出擔懮的“美軍設施與區域高度集中的 衝繩”(注14)呢﹖再進一步﹐是否適用于此共同條約的簽署本身呢﹖

一言難盡﹐說來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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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雖然筆者明白在使用諸如此類的概念時已經給予讀者一種假象﹐以為筆者已經 接受並推銷既存的認識框架﹐但筆者還是不得不利用現成的這些術語討論相關的事 務。康德的哲學、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都帶有獨特的術語特征﹐他們不得不造出 新的概念來敘述自己的思想。當讀者閱讀完本書後﹐會反回來理解筆者對這一類術 語、概念的認識。

注2﹕即1960年1月19日簽署的條約。一般地﹐我們按照日語習慣﹐簡稱為安保條約。 因此條約生效而失效的1951年9月8日簽署的安全保障條約被稱為舊安保條約。

注3﹕「美日安全保障共同宣言」結束語。

注4﹕「美日安全保障共同宣言」第2條。

注5﹕本論儘量避免政治傾向過濃的術語﹐而儘量用中性的地理人口等特征來表述具 有政治含義的當局、政體。

注6﹕許多中文媒介稱之為“日皇”。本論從引用方便的角度考慮﹐沿用日語慣用的 表達方式。

注7﹕例如﹐Noam Chomsky, "Deterring Democracy," New York: Hill and Wang, 1992。

注8﹕參見例如﹐克林頓總統的“國家安全顧問”亨廷頓的一系列言論。當然﹐這些 原則的實踐結果﹐是不是真的為整個國家帶來了多于代價的利益﹐是沒有定論的。 連實施它們的政府與統治階層也判斷不一。朝鮮戰爭、越南戰爭﹐以及今天的在日 駐軍、台灣問題立場﹐都沒有定論。

注9﹕例如1995年1月1日《朝日新聞》所作的問卷調查結果﹕25%認為憲法、24%認為 戰爭體驗、17%認為美日同盟關係帶來了戰後日本的和平與繁榮。這樣的結果極大地 抵禦ぴ日本政府力圖朝軍國主義方向上的倒退。

注10﹕很顯然﹐筆者在此又感到漢語對國際事務表述的貧乏。這個意指hegemony的 詞如果譯為“霸權主義”﹐帶有過濃的貶意。

注11﹕宣言第7條。

注12﹕宣言第8條。

注13﹕宣言第6條。

注14﹕宣言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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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8日于San Jose。